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内容

吉林通化两级法院明知借款协议遭私自篡改仍采信,法官被指枉法裁判

时间:2026-08-04 19:07 点击:

本站讯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多名年过六旬、七旬的老人,多年前为粮食经营者闫志海签署担保借款合同,出借人陈丕龙却在原合同未实际放款、担保关系尚未生效的前提下,私自涂改合同日期、变更借款用途、另行发放全新借款。通化市东昌区法院、通化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已书面确认案涉借款协议存在人为篡改、原始8月借款未实际交付、担保人任则钦全程未参与后续改合同、放款全过程,却依旧采信变造后的虚假协议作为定案核心依据,判令一众毫不知情的老人承担百万元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感到十分憋屈,先后到市、省两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却均未获支持,2026年初取得笔迹、文书鉴定、银行流水等关键新证据后提起再审,直指两级审判法官明知证据变造、违背担保法律规定强行下判,涉嫌民事枉法裁判。

案件本源:两份未履行的原始借款合同,埋下篡改隐患

据当事人介绍和其提供的法律文书记载,本案分为两起同源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分别对应100万元、200万元两笔款项,案号为通化市中院(2021)吉05民再21号、22号,两案事实脉络高度重合。

2011年8月,出借人陈丕龙与借款人闫志海先后签订两份《借款协议》:8月1日约定借款260万元,8月10日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用途均标注“收购玉米”,借款期限两个月,任则钦、郑松海、任铭智、郭万库、邱平等多人及辉南县金丰粮食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担保,合同写明保证责任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仅有书面合同、无实际转账交付,债权债务自始不成立,依附主债务的担保合同自然未生效。两级法院审理中均已查明核心事实:两份8月原始协议签署完毕后,陈丕龙并未向闫志海交付一分钱,两份借款合同全程未履行、债权从未产生。

但是,本应作废的空白担保合同,却被出借人陈丕龙私自留存,埋下变造证据、转嫁债务的伏笔。两个多月后的2011年10月26日,陈丕龙与闫志海私下达成全新借款合意,当日完成转账放款:一笔100万元直接支付、一笔分两次向案外人转账合计200万元。为强制绑定原有担保人承担全新债务,二人在未通知、未征得任何一位原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涂改2011年8月原始借款协议:将原始签订日期、还款截止日期全部覆盖改写,把早已作废的旧合同伪装成当日放款的担保依据,形成变造后的虚假借款协议。

经后续银行流水佐证,该笔10月放款资金并未用于合同载明的玉米收购,而是全部用于闫志海偿还对外旧债,属于法律明确界定的借新还旧,借款核心用途发生根本性变更,大幅加重了担保人风险。更关键的是,担保人任则钦当日有完整单位巡检凭证、同事证言佐证,全天在辉南县乡镇工作,全程未到场、未参与合同涂改、未知晓全新放款事宜,对这笔10月债务自始至终毫不知情;另一担保人邱平经司法鉴定证实,8月原始协议上其担保签名系他人伪造,自始无担保意思表示。

核心争议:两级法院已确认合同变造事实,仍采信虚假证据定案

东昌区法院再审一审、通化市中院再审二审两级法院,在庭审、裁判文书中全部认可三项对担保人有利的客观事实:

第一,2011年8月原始借款协议签署后无实际放款,主债务未成立;

第二,陈丕龙提交法庭、作为追责担保人核心依据的借款协议,日期系事后私自篡改形成,属于变造书证,无任何担保人签字确认涂改内容;

第三,担保人任则钦2011年10月26日不在场,未参与修改合同、发放新借款的全部过程,对案涉10月全新债务完全不知情。

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方当事人私自篡改、变造书证,未经合同相对方、担保人书面追认,该变造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能单独作为判决担保人担责的核心证据。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借款用途、收款主体等核心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发生借新还旧且担保人不知情,依法直接免除担保义务。

但通化市中院二审裁判逻辑出现明显法律断层,作出与事实、法律相悖的认定:法院认为8月合同仅仅是未放款,10月转账只是“同一笔借款履行时间调整”,不属于全新独立债务,涂改还款期限、变更资金用途并未加重债务人本金负担,因此原有担保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针对任则钦当日不在场、完全不知情的客观证据,法院虽认可证据真实性,却以“8月签字时具有为闫志海玉米借款担保的概括意思”为由,强行将两个多月后、用途完全改变、日期篡改后的陌生债务,捆绑至不知情担保人身上。两份生效判决最终判令任则钦、郑松海、任铭智、郭万库继承人等全部担保人,对100万、200万两笔变造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全额连带清偿责任。

多名年过花甲的担保人因此陷入绝境:几位老人无经营收入,仅靠微薄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名下养老金账户被持续冻结、资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养老积蓄被逐步划扣,晚年生活难以为继。郭万库本人已于诉讼期间去世,其妻子、女儿等多名七旬、五旬继承人,因未继承郭万库任何遗产,仍被判决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巨额债务,家庭矛盾、经济压力接踵而至。

程序多重瑕疵:关键证据未质证、当事人抗辩被全盘忽视

有律师在梳理完全案卷宗后发现,两级法院审理过程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进一步放大错案后果:

其一,原审阶段担保人早已当庭提交原始未涂改借款协议、不在场书证、银行流水等核心抗辩证据,但承办法官未完整组织质证、未在裁判文书中逐条论证证据采信与否,直接忽略足以推翻担保责任的关键材料,违反了“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合议庭评议记录显示,审理团队未核查借款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签名真伪三大核心事实,径直作出判决。

其二,2012年原始调解阶段存在虚假授权、部分担保人未到庭、出借人隐瞒合同篡改事实等重大程序缺陷,再审法院仅简单撤销原调解书,未对调解阶段违法事实追责、未重新厘清担保责任边界,纠错流于形式。

其三,出借人陈丕龙原始合同约定月息高达10%,属于严重高利贷,借贷双方私自约定高额利息却未告知担保人,两级法院仅主动调低计息标准,未考量该私下高额约定大幅加重担保人清偿风险,未作出有利于担保人的责任划分。

其四,借款人闫志海当庭主张多笔还款抵扣本金利息,但因无书面凭证,法院未分配出借人举证核对完整流水,机械适用举证规则,全部还款主张不予采信,进一步加重担保人最终清偿数额。

当事人维权之路:两级检察监督未果,新证据直指法官枉法裁判

自(2021)吉05民再21号、22号两份判决书生效后,担保人维权历经层层阻碍:2023年5月,当事人向通化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出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同年10月再向上级吉林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省检维持原不支持监督结论,至此检察监督程序全部走完。

直至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成功取得全套关键新证据:案涉借款协议日期为后期涂改、笔迹鉴定证实邱平担保签名系伪造、完整银行流水证实10月放款全部用于借新还旧、原审完整庭审笔录佐证有利证据未质证。依据《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版第二百零七条,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定案主要证据系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大法定再审事由,且因新证据2026年初才获取,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完全符合法定时限,当事人已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多位当事人及代理观点直指,本案承办法官在两级审理中明知核心书证系私自变造、原始主合同未履行、担保人对新债务完全不知情,却刻意无视担保法律明文规定,强行采信虚假证据作出判决,符合民事枉法裁判法定情形。

法律界专业人士解读: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本案两级法官已通过书面审理确认合同篡改、担保人不知情等基础事实,仍刻意曲解担保从属性规则、忽略主合同变更免责法条,最终导致多名老年人数百万财产权益受损、晚年生活无保障,情节严重,相关承办法官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倒查,接受纪检监察调查,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追责 。

法律界评析:变造合同不能转嫁不知情担保人债务,本案裁判逻辑存在根本性漏洞

多名长期办理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法律人士分析,本案裁判存在两处无法自洽的法律硬伤:

1.不存在“变更主合同”的前提

法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变更原有有效主合同,才适用担保期限、责任调整规则;但本案8月两份原始合同自始至终未放款、主债权从未设立,担保合同自始不生效,不存在可供“变更”的合法债权。2011年10月26日转账是一笔全新、独立借贷,借贷双方无权拿作废旧合同的空白担保条款约束毫不知情的担保人,原审、二审法官混淆“合同变更”与“全新借贷”两个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

2.借新还旧未告知,担保人法定免责

根据最高法担保司法解释,债权人、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必须提前告知全部保证人;保证人不知情的,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案涉银行流水清晰证明资金用于归还旧债,出借人、借款人刻意隐瞒该关键事实,涂改合同掩盖真实借款用途,主观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权益的意图,法院未适用免责条款,明显偏袒出借人一方。

多地同类生效判例均持统一裁判尺度:借贷双方私自涂改借条、变更放款时间、借新还旧未通知担保人的,法院均判决免除不知情保证人全部担保责任。浙江、山东等地同类案件中,借款人单方修改合同日期、另行放款,法院直接驳回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与通化两级法院裁判形成鲜明对比 。

当事人诉求与后续走向

任则钦、郑松海、任铭智、郭万库全体继承人等再审申请人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撤销通化市中院(2021)吉05民再21号、22号两份错误民事判决书;二是改判全部担保人对案涉100万、200万债务不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陈丕龙全部诉讼请求;三是一审、再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已故出借人陈丕龙一方承担。

同时,当事人同步准备完整证据材料,待再审审查程序推进期间,将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当地纪委监委提交线索,申请对两级案件承办法官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查实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追究纪律乃至刑事责任。

几位当事人向媒体介绍:当初,他们只是出于同乡情面,为粮食收购短期借款提供担保,从未料到借贷双方私下篡改合同、借新还旧,一纸变造文书让全家背负巨额债务,养老金被冻结、生活举步维艰。东昌区法院还存在开黑庭的问题,原审一审开庭时并未通知担保人到庭,原审主审法官是陈国光,开庭的时候并没有通知我们到庭,我们都不知道啥时候开的庭,一直到第二年即2013年5月份执行我们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开了庭。后来我们调卷,发现卷宗里的授权委托书全是伪造的,就开始告状、打官司,那个法官也出事了。陈丕龙是职业放贷人,其勾结公检法坑害过挺多企业,我们告他涉黑涉恶,告法官职务犯罪,通化市纪委监委和政法委却让法院自己解决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同时,借款人闫志海有巨额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财产经评估达三千多万,法院要执行也应该先执行他的财产,不够执行的才能向担保人追偿,法院不去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却直接向担保人追偿,属于程序错误。

几位担保人还证实,他们都是退伍兵,曾经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如今却被法官的枉法裁判搞得十分悲催,心里实在是难以平衡。“我们曾经为国家出过力,甚至流过血,我们不求国家对我们有什么特殊待遇,只期望到了晚年能过上个安生日子总算可以吧?可是遭遇了通化市两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搞得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难以养老啊!”老人们说,他们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能够正视全套新证据,纠正两级法院采信变造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错判,还原司法公正,免除无辜这些老兵的连带债务,让他们得以安享晚年。

对于本案的走向和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赵兵 劲松)

原文来自百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2586028354566714

责任编辑:杨戬

  • 上一篇:北高昌村:绘出乡村善治新画卷
  • 下一篇:没有了
  •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刊登广告 | 招贤纳士 | 人员查询 | 投诉建议 | 联系我们 | 申请记者
  • 中国焦点新闻网(http://www.jdxwcnn.com) © 2012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新闻投稿或提供线索邮箱:zgjdxw@sohu.com QQ留言:905491912
    本站北京热线电话:(010) 60204100 监督电话:18686909055
    Power by DedeCms
  • 互联网备案许可证:京ICP备12017413号